特发服务: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04-23 16:58:50来源:证券之星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后

提出的,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

股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

序,并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了

解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 2022 年,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

     (2) 2022 年,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

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6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健全

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

 六、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

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均无

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为自身及董监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的决策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此次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

    张建军        廖森林          曹   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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